实现东莞物流行业自律公约,是为了规范我市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我市物流行业公正、公平、文明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物流企业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东莞物流行业自律,是为了帮助公约成员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扩大知名度与影响力,提升业务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
《东莞物流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共向我市568家物流企业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3日下午召开“东莞物流行业自律公约座谈会”。经企业反馈意见,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秘书处收集后将《东莞物流行业自律公约》修改、整理,于2007年12月3日起正式实施。
对公约成员企业,协会将在30日内通过协会网站“东莞物流网”向社会公布。
在此,也希望各界朋友、广大企事业单位对《东莞物流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投诉专线:13332608690
公约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健全东莞市物流行业公正、公平、文明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物流行业是指具有东莞工商营业执照的物流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服务部等)的总称。
第三条 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会员企业的引导与示范作用,逐步在整个东莞物流行业推行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为本、资源共享。
第五条 倡议全行业企业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行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物流行业发展、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增强签约企业(以下称“公约成员企业”)内部的约束力,积极推动物流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从而损害同行业他人利益,公约成员企业承诺:
1、不以排挤同行队友为目的,蓄意超低价提供物流服务;
2、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3、不对自身物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虚假广告和宣传;
4、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树立法律意识,守法经营;
5、按时纳税,不超范围经营;
6、弘扬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不欺诈;
7、根据货运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超载超限,不运国家违禁物品,货物承运方与托运方依法订立运输合同,确立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托运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8、按运输合同要求,及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并与收货人认真进行交接,做到实物与单证相符,杜绝野蛮装卸行为;
9、不断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完善物流服务网络,实行快捷、安全、准时的物流服务;
10、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完善理赔体系。因承运方的责任造成货物丢失、损坏或货差的,由承运方按与托运方的约定进行理赔;
11、树立对社会、对市场的责任感,严格审查客户与供应商的信誉,不使用、不储存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物品,严防上述商品混入仓储环节与物流领域;
12、树立协作意识,公约成员企业遵守信息与资源共享原则,互利互惠;
13、提高服务意识,礼貌周到,客户至上,精诚服务,一切为客户着想;
14、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操作规范,严格管理化学危险品仓储、运输工作,搞好消防;
15、将不良欠款客户在公约成员企业内部通报;
1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企业传递物流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约成员企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物流行业自律,并对公约成员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公约成员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协会秘书处进行检举,要求秘书处进行调查;秘书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公约成员企业公布。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企业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秘书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企业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企业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企业均有权对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公约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秘书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企业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企业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企业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协会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协会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投诉、并负责调查核实。对有效投诉,视情况分别处理:第一次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由协会秘书处发送整改通知;第二次被投诉并查证属实,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并取消其公约成员企业资格;第三次被投诉并查证属实,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并取消其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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