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发布货运    快速发货热线:22325672  
起始地   目的地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
2007-12-10 22:39:03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七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  我要点评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颁布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趋势、规划与政策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央编办:“强镇扩权”可放宽党政机构编制
国务院:适时启动物联网应用示范
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9月出台
我国对美产大排量汽车缓征反倾销等税
国家将出台行业标准 规范医药物流业发展
上海严查危险品运输不规范经营行为
标题:
内容:
姓名:
      查看全部留言
免责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我们
转载要求:作者及来源信息必需保留。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 用户须知
 政策法规 最新排行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颁布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趋势、规划与政策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央编办:“强镇扩权”可放宽党政机构
国务院:适时启动物联网应用示范
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9月出台
我国对美产大排量汽车缓征反倾销等税
国家将出台行业标准 规范医药物流业发
上海严查危险品运输不规范经营行为
工信部助中小企业转型 信息化催生新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政策法规 最新推荐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颁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
关于使用粤国III油的通告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的进出口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标申报抵扣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企业所得税新法确定将在全国统一税收优
交通部将对2007年国内运输市场进行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广告招商 | 入会程序 | 网站建设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 Copyright © 2007-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69-22325670 传真:0769-22325674 秘书长信箱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南城车站北路莞太路旁恒正大厦11楼
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