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CCCN为基础制定的。
2、《协调制度公约》规定,各国海关在制订本国税则商品目录时,应承担税率义务。
3、《协调制度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海关在制定本国海关税则时,应全部采用《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六位数级编码,不能增加或减少任何编码。
4、《协调制度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可以自第七位起增列本国细目以维护本国的利益。
5、《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将进出口商品分为21类、97章。
6、 归类总归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这条规则也适用于各级子目。
7、 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当子目注释与类注或章注不一致时,按类注或章注确定。
8、 按归类总归则二的规定,鲜牛奶归0401,如加入适量的糖即为混合物,这种混合物没有改变0401鲜牛奶的基本性质,仍归入0401。
9、 升华硫磺可归入2502。
10、氧化镁可归入2825.9090。
11、报关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商品名称时可用方言,如将变压器申报为火牛,将拖拉机申报为铁牛等。
12、商品预归类决定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
13、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在申请人进出口第一批货物后自动失效。
14、直属海关签发的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在本关区内各海关有效。
15、直属海关签发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书在全国关境内有效。
16、商品归类争议可以与申报地海关磋商解决,也可以按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参考答案:
1错 2错 3错 4对 5对 6对 7错 8错 9错 10错 11错 12错 13错 14对 15对 16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