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有关企业:
经2011年6月30日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第二届会长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东莞放心物流公约》和《东莞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1年7月5日至7月9日止,公示期若无异议,将颁布实施。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联系电话:0769-22325672。
东莞放心物流公约
第一条 为建设东莞市放心物流工程,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车主)的示范带动作用,保障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及物流车辆的运输效率和安全,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定的放心物流企业和车辆。鼓励东莞市的所有物流企业、制造业企业、商贸企业和全国的物流车辆(车主)参加并履行本公约。
第三条 放心物流企业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物流行业标准;
2、弘扬诚信,重合同,守信用;
3、建立健全物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程物流服务质量和安全控制;
4、建立并执行物流服务检查制度;
5、建立并执行物流服务追溯制度,主动承担,积极补救,合理赔偿;
6、不诋毁和恶意损害同行,不参与超低价恶性竞争;
7、积极投保,完善理赔体系;
8、公开物流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放心物流车辆(车主)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物流行业标准;
2、弘扬诚信,重合同,守信用;
3、建立健全货物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程质量和安全控制;
4、建立并执行货物运输责任追溯制度,主动承担,积极补救,合理赔偿;
5、科学合理运载,不运国家违禁物品;
6、物证相符,文明装卸;
7、积极投保,完善理赔体系;
8、公开运输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车主),由协会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车主)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条 本公约由协会和首批放心物流企业共同提出。
第七条 本公约经2011年协会第二届会长会议第二次会议全体代表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东莞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放心物流工程建设,提高物流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促进行业自律,加强物流行业服务质量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物流企业评定范围是东莞市的物流企业。放心物流车辆评定范围为东莞市物流企业的车辆,及为东莞市物流企业或其他行业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全国各地车辆。
第三条 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物流行业和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和指导。
第四条 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放心物流企业申报条件:
(一)须在东莞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需是东莞放心物流公约的签约企业;
(三)企业正式运营两年以上;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200平方米以上(含办公、仓库、停车场等面积)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五)建立完整的物流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六)实行物流服务质量责任制,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检查、监督体系;
(七)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
(八)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放心物流车辆申报条件:
(一)需是东莞放心物流公约签约车辆;
(二)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无大修记录,年审合格;
(三)科学合理运载,不运国家违禁物品;
(四)车主积极投保货运险。因车主的责任造成货物丢失、损坏或货差的,由车主按与托运方的约定进行理赔;
(五)司机服装整洁,持证上岗,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六)司机按运输合同要求,及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并与收货人认真进行交接,做到实物与单证相符,杜绝野蛮装卸行为;
(七)司机安全驾驶意识强,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操作规范;
(八)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 申报评审办法
第七条 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评审程序为:物流企业和车主自愿向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申报;协会秘书处初审,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并公示通过后予以发证和授牌。不合格的,协会向申报企业和车主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报放心物流企业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1);
(二)放心物流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关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场地全景照片;
(七)企业简介;
(八)其他资料。
上述有关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各项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均须一致。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放心物流车辆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2);
(二)放心物流车(车主)承诺书;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五)车主和司机身份证(复印件);
(六)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七)非本市牌照货车需提供由本市企业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合作车辆证明等;
(八)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协会对在有效期内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放心物流企业监管工作内容包括:
(一)经营规模和员工是否符合放心物流企业的必备要求;
(二)装卸、搬运、运输、包装等物流操作是否规范;
(三)物流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是否建立客户的反映和评价体系,投诉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按时年审并年审合格。
第十二条 放心物流车辆监管工作内容包括:
(一)车辆是否清洁、美观;
(二)车辆年审是否合格;
(三)司机是否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
(四)车辆和司机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
(五)车主货运险投保情况;
(六)客户的投诉处理是否及时、合法、满意。
第十三条 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的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十四条 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应该守法经营,坚持行业自律,自觉接受协会监督检查。协会每年至少一次对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凡当年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物流企业,协会在本年度不再对该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不合格或对客户正当投诉未能合理处理的企业和车辆,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性通知,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检查合格者,可继续保留放心物流企业或放心物流车辆称号;情节重者或整改不合格者或拒绝接受检查者,取消其放心物流企业或放心物流车辆称号,并给予通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协会在对放心物流企业或放心物流车辆进行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协会对未纳入放心物流的企业或车辆将实施不主张、不推荐的态度,做好此类企业对于放心物流意义的引导工作,对于恶意制造不放心隐患的企业将坚决抵制。
第十八条 企业和车主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证书、牌匾和贴标,不得擅自将证书、牌匾和贴标转让、租借给其他企业,违者将取消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称号,并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协会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动态记录和日常检查考评、投诉等行为记录制度。对服务质量好、管理先进的物流企业和车主予以记录并表彰。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物流企业和车主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放心物流企业和放心物流车辆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
相关办法如下:
1、参评企业类型与参评费:(元/届)
(1)有限公司:1500元;
(2)分公司、办事处:2500元;
(3)货运部、服务部:3500元。
注: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
2、参评车辆类型与参评费:(元/届)
(1)5吨以下:50元/辆;
(2)5吨(含)--12吨(含):80元/辆;
(3)12吨以上:100元/辆。
注:1、以行驶证上的载重量为准;
2、所有参评车辆须购买交强险和驾驶员人身保险(年卡),及提高理赔风险承担能力的险种。
第二十二条 参评费用途
1、宣传经费:
A.参评企业全部按照类型不同,以相应版面出现在全年各类放心物流推广宣传品中,一季不少于一次宣传;
B.用于放心物流全莞各媒体的推广应用宣传;
C.用于面向组织各物流需求企业的演讲、推广活动。
2、参评企业获得放心物流企业牌匾一块;
3、参评车辆获得放心物流车辆贴标;
4、每届评选放心物流企业十佳,颁发奖金、奖牌;
5、每届评选放心物流车辆十佳,颁发奖金、奖牌;
6、每届评选放心物流明星司机,颁发奖金、证书。
7、成立风险基金。用于放心物流企业或放心物流车出现理赔事故后故意少赔、延赔、拒赔时先代赔给客户,再由放心物流运营服务中心向其索赔,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放心物流企业申报表及企业承诺
2、东莞放心物流车申报表及车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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