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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市物流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
2011-07-12 09:37:26  

 

 

关于申报2011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信[2011]229号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财政分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1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信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和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规定的项目;《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和第三条(国家、省资助商贸流通项目)规定的项目。申报项目发生时间需在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1年8月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二)、(三)(详见附件4-6)。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10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3)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4)展会工作总结;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7)展会实际支出费用明细表;
    (8)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明细表;
    (5)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
    (1)获得荣誉的认定文件。
    5.申报参加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一点)的项目:
    (1)国家、省、市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各种中高级技能、资质、资格培训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参加培训员工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3)参加培训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加培训员工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员工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学习费用开支情况明细表;
    (7)学习费用开支发票证明(复印件)。
    6.申报组织商贸流通行业培训学习班(第二十八条第二点)的项目:
    (1)组织行业培训学习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培训学习内容讲稿或摘要;
    (3)参加培训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
    (4)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清单;
    (5)参加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班开支情况明细表;
    (7)培训班成本费用开支发票证明(复印件)。
    7.申报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调整通知》第一条):
    (1)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升级改造方案;
    (3)项目升级改造费用明细表;
    (4)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8.申报商贸行业新建项目(《调整通知》第二条):
    (1)新建项目可行性报告;
    (2)新建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建设费用明细表;
    (4)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9.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调整通知》第三条):
    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或资金拨付文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信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三)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5%;获得资助的项目纳入核算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租赁费和25%的土建、配套工程及装修费用。
    (二)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税款所属时间要求为2010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只计入2011年补缴2010年的税金,2010年补缴2009年的税金不计入2010年度实际缴纳税金内。
    (三)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在市经信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黄强、朱炜强,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杨晓帆,22831163。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
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

东经贸[2008]362号

 
  各镇(街道)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财政分局,商贸商业协会,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升级发展,加大对重点商贸项目的扶持力度,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型,根据《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属政府需要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办法所述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扶持重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要求,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决定对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进行补充调整,增加如下条款:
 
  一、大力推动商贸流通业升级改造。对经市经贸局组织评审认定,应用现代流通方式和技术,改造软、硬件设施,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和行业竞争力的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材料费、培训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等)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型商贸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对经市经贸局组织评审认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从事连锁经营、中高级批发市场、高端百货、现代物流等新兴领域,有效提升我市商贸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材料费、培训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等)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际、省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商贸流通项目,分别按国家、省资助额度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同一项目获得国际、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际、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国际、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际、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以上条款是对《暂行办法》的补充调整,请你们结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项目具体申报时间、程序和要求以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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