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早日“出成绩、见实效”,根据《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现开展“2013年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申报,请各单位积极发动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为在东莞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如申报对象为市级行业协会,则不要求适用本条款)。具有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申报单位: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劳动、社保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四)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缴税费、偷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涉及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二、项目扶持内容及要求
(一)扶持力度
每个项目最高扶持额度为6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二)扶持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申报纳入2013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
1.基础设施建设专题
包括:现代商贸物流仓储设施的建设或传统物流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现代化商贸物流园区、公共仓储共同配送物流分拨中心、城市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公共自助提货柜等三级配送网络体系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2.标准化应用专题
包括:标准托盘和集装单元等仓储物流配送标准化设施应用,标准托盘共用循环系统建设,标准化仓库改造或租用,规范厢式标准配送车辆,推广标准编码、带板运输、仓储笼运输等项目;建立货物生产、包装、装卸、集配、运输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项目。
3.信息化平台及先进技术应用专题
包括:依照《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建设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条码、RFID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应用项目;实现物流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企业的信息对接与共享,提高物流企业运作效率全流程信息化项目,包括建立WMS、TMS、供应链集成、路径优化、客户货物跟踪等系统,以及开展诚信认证等管理示范。
4.配送模式创新专题
包括:商贸流通企业冷链物流配送(含冷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型冷库建设)项目,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专业物流配送项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体系建设项目,连锁便利店、配送企业、邮政系统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的“网订店取”配送末端网点整合项目,以及共同存储、越库作业、联合运输、协同配送、多供应商MVC等新型配送组织模式项目。
(三)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用地要求
所申报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符合用地规划。
2.项目完成时间
所申报的项目须确保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在2014年6月底前完工,并形成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3年12月26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内容
(一)《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2,须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
(四)《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2012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含国税、地税);
(七)申报单位(含联合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八)项目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等;
(九)须由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具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意见;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详见附件3);
(十一)相关其他证明材料、证书。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专题、申报时间等,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四)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为辖区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为属下企业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或属下社会投资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并将项目分别汇总排序后,推荐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指导下,采取听取项目承担单位介绍以及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媒体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将支持项目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经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项目验收及资金划拨
(一)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验收材料应包括:
1.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
3.项目具体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内容、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帐务处理等内容);
4.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6.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7.项目投资情况一览表;
8.项目工程合同和发票一览表和复印件;
9.新建项目提供反映项目建设后面貌的照片,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10.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验收
市经信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局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的指导下,组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逾期未完工,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验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
(三)资金划拨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一次性核拨全部补助资金。
八、项目管理
(一)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的指导下,不定期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市经信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市经信局、财政局综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项目的变更撤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书面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书面报市经信局、财政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撤销试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在市经信局网站公告,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十、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 强、朱炜强
联系电话:22229410、22244255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附件:
1.东莞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申请书(封面)
2.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申请表
3.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承诺书
4.试点承担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5.试点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6.资金拨付印鉴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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