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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配套资助的通知
2014-07-10 00:35:37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62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对由我局推荐上报、获2013年度国家级、省级财政支持的商贸流通业项目开展配套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
    (二)项目列入2013年国家、省专项资助计划(包括:2013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和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详见附件1),且上级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
    (三)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属贴息资助的,国家、省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利息支付额;
    对国家立项且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且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被列入多项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四)项目申报经市经信局牵头推荐或报备。
    二、申报材料内容
    (一)《东莞市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申报书(封面)》(详见附件2)。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四)配套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项目申请单位情况、二是申报项目的主要实施情况、三是项目已实现的社会经济指标、四是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五是拟申请资助款项使用方向及计划达到的效果、六是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
    (五)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由专业会计师事务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验收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通过验收下达资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国家、省财政资金进账凭证复印件。
    (九)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资金拨付印鉴表(详见附件4)。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东莞市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申报书》,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其中:
    (一)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四)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经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经信局。
    (二)项目审核
    市经信局对上报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拟定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复核。经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三)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下达项目配套资助计划。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我局贸易贸易流通科,逾期不予受理,并视同放弃申请配套资助。
    (二)表格下载
    企业可在网上查询本通知和相关信息,以及下载申报表格,详见市经信局网站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黄 强(贸易流通科)
    联系电话:2222941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3年获国家、省专项资助项目表
    2.东莞市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申报书(封面)
    3.东莞市获国家、省商贸流通专项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4.资金拨付印鉴表
    5.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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