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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08年第三批专项资金的通知
2008-11-24 10:47:39  

  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各镇(街)财政分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8年第三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济贸易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2008年第三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第十五条(国家级酒店酒家项目以及第二十三条(社区商业示范社区项目)规定,在2007年度获得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助资金的项目、2008 年度获得国家级酒家酒店分等级评定的项目和获得国家、省、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项目,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本批暂不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5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附件1)及材料目录清单。
  (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请项目符合规定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三)《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4)。
  (五)资格证明材料:
  1.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 申请单位的2007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 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07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 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第九条)的项目,提交:
  (1)国家、省同意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2)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文件。
  2. 申报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第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通过考核评定的批准文件;
  (2)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3. 申报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第二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获得评定称号的通知文件;
  (2)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贸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四)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六、联系方式
  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邓理涛、刘文博,22222533、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许荣、邝树祥,22831182。
  七、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市经贸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附件:1.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 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119号
     4.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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