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文
东莞市 财政局 件
东经贸[2008]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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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财政分局,商贸商业协会,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升级发展,加大对重点商贸项目的扶持力度,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型,根据《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属政府需要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办法所述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扶持重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要求,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决定对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进行补充调整,增加如下条款:
一、大力推动商贸流通业升级改造。对经市经贸局组织评审认定,应用现代流通方式和技术,改造软、硬件设施,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和行业竞争力的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材料费、培训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等)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型商贸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对经市经贸局组织评审认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从事连锁经营、中高级批发市场、高端百货、现代物流等新兴领域,有效提升我市商贸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材料费、培训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等)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际、省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商贸流通项目,分别按国家、省资助额度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同一项目获得国际、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际、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国际、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际、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以上条款是对《暂行办法》的补充调整,请你们结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项目具体申报时间、程序和要求以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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