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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5月1日正式施行
2014-05-05 01:03:56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知识竞赛决赛现场。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知识竞赛决赛现场。

  5月1日起,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道条》)正式开始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新《道条》,切实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依法推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于4月举办《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知识竞赛。

  知识竞赛圆满落幕现场气氛热烈精彩纷呈

  4月29日,笔者在知识竞赛决赛现场看到,竞赛气氛热烈,来自全省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的12支优胜队伍参加本次决赛。这12支队伍经过初赛、复赛,一路过关斩将,脱颖而出,队员们均有备而来,沉着应对,攻克一道道题目。抢答环节更是紧张激烈、精彩纷呈,参赛选手机关枪式的回答引来了观众的阵阵掌声,也获得了现场专家裁判组的肯定。

  决赛采用现场问答的形式,分步步为赢、眼明手快、齐心协力、力挽狂澜4个环节,包括判断、填空、简答、案例等类型的题目,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综合考察了参赛人员对新条例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以团队最终得分高者为胜。

  通过激烈的角逐,最终韶关代表队以530分的成绩获得一等奖,东莞代表队、惠州第一代表队、汕尾代表队获得二等奖,深圳、河源、广州等8支代表队获得三等奖,广州交通委员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韶关市交通运输局3家单位获得优秀组织奖。

  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相关领导及行业内专家出席了本次决赛,全省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代表观摩了决赛。

  各地市积极配合立体式宣传成效突出

  笔者了解到,本次知识竞赛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办,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承办,以新《道条》及其条款涉及到的相关规范为(博客,微博)考核范围,从3月25日至4月29日,分竞赛动员、地市初赛、片区复赛、省级决赛四个阶段。

  在竞赛动员阶段,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系统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参与新《道条》的学习;初赛阶段,全省21个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省交通集团以多种形式分别组织初赛,各选拔2支队伍参加复赛;复赛阶段,全省共分四个片区进行,不同地市、单位的干部职工同台切磋、交流,每个片区的前3名晋级省级决赛;决赛阶段,由四个片区晋级的12支优胜队参加现场竞赛。

  据介绍,本次知识竞赛活动旨在通过比赛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综合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对即将实施的新《道条》的理解和把握,促进全行业学法、懂法、用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期间,各地市积极配合,热情较高。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编制了新《道条》小册子,组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综合执法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学习。东莞市专门召开动员会为参赛选手鼓劲,鼓励队员要相信和依靠团队的力量,并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岭南通杯”《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上有奖竞答。

  深圳、韶关、河源、江门、阳江、揭阳等市交通运输局(委)分别采用现场问答的形式,选拔优胜队伍参加复赛。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了新《道条》专题讲座,对新《道条》进行解读;采用悬挂横幅、设置网上专栏、在全市候车亭播放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

  中山市则通过《中山日报》、中山电视新闻《交通瞭望》栏目等媒体,对新《道条》的实施进行宣传,还充分发动协会的协调作用,由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将新《道条》的宣贯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职工,形成企业管理人员懂法、职工守法良好氛围。

  此外,为增进社会各界的道路运输法制知识,了解新《道条》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倡导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制了6万多份新《道条》宣传册,免费发放到省内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业务办理窗口和省内各个辖区三级以上客运站,供群众领取学习;组织省内各级交通运输局(委)在所辖省内班线车辆和旅游包车内张贴了新《道条》的宣传标识;并且在全省各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宣传,在省内29家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下属高速公路的广告牌上播放公益宣传标语。

  本次知识竞赛还面向广大群众,在《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设置了有奖竞答,吸引了36584人参与答题。4月29日决赛现场,竞赛承办方设置了观众有奖问答互动环节,并在现场随机抽取了100名网络、报纸竞答的幸运奖,给比赛注入了轻松的气氛。

  对话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晓华:

  强化服务职能,重视规范市场

  —新《道条》体现四大基本立法精神

  据了解,最新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在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突出体现了政府强化服务、弱化管理,轻审批、重监管的特点。对此,笔者专访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晓华。

  “过去市场很乱,政府的手就强。现在市场比较规范了,政府的手就减弱了。”他表示,过去政企、政事不分,政府管的范围太过宽泛,而新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通过把一些行政机关管的事交给行业协会去管,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的形势,适当放宽了政府的管理范围,更加注重政府的服务职能,进一步理清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转变政府职能 强化服务导向

  问: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对于1955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这体现了新条例的什么变化或者是趋势吗?

  刘晓华:是的。这体现了新条例的第二个转变,即强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侧重规定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强化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服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我们希望法规重视规范市场、弱化管理色彩。

  比如,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第二章“服务与管理”规定了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和发布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这都体现了进一步转变道路运输政府管理职能,强化服务的导向。同时,减少行政处罚种类和减轻处罚幅度,也符合强化服务职能的导向。

  问:您能不能跟我们谈一谈从侧重管理到加强服务方面,新条例具体有哪些规定和举措?

  刘晓华: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中专门用了一章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做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二是明确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三是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建设,推行政务公开。

  问:我们还留意到新条例强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能否介绍一下在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具体做了哪些修改?减少和下放了哪些事项?

  刘晓华: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新条例中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规章已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程序,不做重复;减少许可审批内容的规定,删除了开业、变更、歇业,零担货物运输等内容;取消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客货运审批。

  另外,还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下放了港澳投资者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和经营许可审批权;取消部分实际可能成为隐形审批的审核事项;对行政法规设定的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等经营许可进行了规范。

  坚持市场化思路 保护消费者权益

  问:除了以上几方面之外,新实施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还有哪些新的特点?

  刘晓华:新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要求,强化了道路运输安全。鉴于我省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占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较大,新《道条》设专章加大了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

  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明确规定了道路运输安全责任的主体、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主体,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保证道路运输生产过程、车辆的安全;规定对经营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原审批;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记录仪行使或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强化了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手段。

  另外,在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运输秩序方面,坚持用市场化的思路。新《道条》修订立法体现轻审批、重监管,重点保护道路运输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针对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违法现象做了专门的应对,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对于车辆超载超限影响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都明确了相应责任和处罚条款;向全社会释放了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优先的信号,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保护。

  问:对于您刚才提到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除了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之外,新条例还有哪些措施?

  刘晓华:正如我刚才所说,修改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用市场化的思路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运输秩序,主要在于轻审批、重监管,保护道路运输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不给予购票者票据,强迫旅客乘车,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运行途中非法揽客,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是明确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方面的职责,如: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

  三是为保障运输安全,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高速公路单程运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四是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规定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不得有误导消费者、虚列维修项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车辆、拼装机动车等行为。

  五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等。

  问:交通行业发展日新月异,而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针对实际情况的变化,未来条例将如何做到与时俱进?

  刘晓华:我们认为社会氛围和大众关注确实很重要,一要加强利用多种形式集中向全社会、全系统进行广泛宣传,为新《道条》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新《道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违反新《道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倡导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加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转变。

  再者,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清理涉及道路运输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执法依据的统一性,防止偏差。

  在未来,省交通厅会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及时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配套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完善。

  新条例诞生记

  链接:

  回顾历史,《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规范道路运输从业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5年起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道路运输管理配套规章。

  随着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原《道条》的一些调整范围、规范内容和相关制度已经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与交通运输部规章不一致或有抵触,难以继续执行、操作。这次对《道条》进行修订,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统一和完善交通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同时,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我省道路运输业也在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领域如汽车租赁成为道路运输发展的新趋势,减少对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成为党和国家政策的新要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基本服务均等化等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热点,根据形势变化,哪些事项该纳入管理范围,哪些应当放开由市场自主调节,需要从源头进行调整。新《道条》顺应时势,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改、补充和完善,适应了运输业发展的现状和形势,很有必要。

  在道路运输领域法制建设和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现状的双重需要下,制定新《道条》同样是依法维护我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人口、经济大省,一直是客物流集聚地,截至2012年底,我省道路营运客车近44000辆,货运车辆近80万辆,从业人员185万,交通运输行业投入产出基本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率。道路运输管理涉及到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等公共利益,也与道路运输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矛盾多发的领域。

  面对省内这么一个庞大的市场和行业,对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相关立法,完善执法依据,强化监管手段和明确监管程序,适应管理的需要;同时,我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广泛应用等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日新月异,需要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的成果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及时跟进固定下来。

  新《道条》体现了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加强市场监管、转变管理方式的要求,其适时修订出台对我省道路运输管理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版撰文:肖文舸 梁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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