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12月8日,司机陈某驾驶A公司的轿车在途径东莞市望牛墩镇某路段时与许某正在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许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据此起诉陈某、A公司、保险公司(A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要求三方承担损失384117元。经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损失为37981元,由保险公司承担,陈某、A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1、陈某应承担事故责任吗?
2、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3、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就可以不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答:1、陈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用人单位,即A公司承担,陈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在2007年7月1日前车主投保的第三者,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属于交强险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得以商业保险为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即10万元内无条件赔偿给受害人,A公司对该10万元内的损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若有超出,超出部分还要承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相当重要,其不仅决定损失承担比例,也关系到日后车主交纳的交强险费率的高低,即事故越少,费率越低。
律师提示:为合理规避风险,建议车主提高保额,或在交强险基础上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正确做出责任认定,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法律顾问:唐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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