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10月,李某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李某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6年1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 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付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 此起讼。
问题:1、员工不参� 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工伤保险责任是否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 此,企业与李某就不参� 社会保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2、� �据法律规定,� 效的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对不利的后果均是明知的,所以双方对这一条款的� 效均有过错,故应相应地减少企业的支付金额,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不利后果。
(法律顾问:唐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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