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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探讨
2007-12-10 23:58:54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 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而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已成为当前物流业发展个别领域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 ,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 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此,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专门物流法律体系,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以系统论的观点,以散见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规� 、地方性法规中调整物流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石,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从物流主体法、物流行为法、物流经济调控法和物流争议救济法四个方面,对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行探讨。

一、物流主体法律制度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流主体法律制度实际上解决的是形形色色的物流活动承载的法律主体资� �及相关问题,包括两方面的立法:
    一是对物流自律性组织的规范。物流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类物流企业商会和物流行业协会,他们在� 强物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这类自律性组织本身目前缺乏应有规范。
    二是关于各种物流的经营主体的立法,即有关物流主体资� �取得、变更、消灭的规范。由于参与物流的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立法也遍及各行业主体,如在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关于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装卸业者、承揽� 工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的立法。
    法律上,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 ,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 ,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
    从现实看,目前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从事物流服务的主体及物流企业进行规范。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物流市场实行准入制,物流企业门槛低或者把关不严,是目前运输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 之一。� 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 �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 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 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推行物流� �准的重要意义。如从人才的角度分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行业认证,可以说是为今后推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准备人才条件。另外,通过准入制来实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 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最经济的、最有效益,才能形成良性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物流行为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 工、信息� 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 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 �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 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采购与销售法律制度。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 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 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 �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 �优势或货品的价� �优�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而对于招投� �和拍卖,� 为其涉及的领域广、程序复杂,故我国颁布了《招� �投� �法》和《拍卖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属于一种特殊的采购,� 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也颁布了《政府采购法》。
    仓储法律制度。仓储是现代物流的� �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 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 规定。
    流通� 工法律制度。流通� 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 �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 �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 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 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 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 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 �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 �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运输法律制度。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 ,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 以调整。
    信息法律制度。现代物流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 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物流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不完全一致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 �究,那么,不同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之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出发的制定的,规范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务,体现的是协作。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 以规范。
    物流中的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在我们签订合同、解决� 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 所适从。而要对这些合同准确把握,在具有了合同法律知识后还远远不够,还要对物流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

三、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
    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物流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物流市场微观管理法律制度。大多数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对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同� �也适用,如投资法、税收法、外汇法、价� �法、对外贸易法等。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独自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港口法和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的市场微观管理法,通常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与物流市场联系紧密的法律规范有计量法、� �准化法。
政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 强对物流组织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府管理物流,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比如盗用商� �,盗用物流企业的票据,损害对方的名誉,主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是反对垄断,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四、物流争议救济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层面愈� 丰富,物流参与者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的权益� 纷也逐步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物流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使然,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我国物流立法的滞后性所决定的。
    物流� 纷特点有四:一是主要体现为平等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 纷,如货物运输合同� 纷、仓储保管合同� 纷、货物买卖� 纷等,为合同之债。二是体现为虽� 合同在先,但一方权利受损的侵权� 纷,如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十分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侵权之债。三是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凡我国� 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有所涉猎的物流� 纷,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四是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 纷的复杂性。一件� 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 工、包装、搬运、运输、储存、配送、信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到多方参� 者,导致物流� 纷案件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的多� �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国内程序法领域,物流� 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仍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其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解决物流� 纷适用的最主要的程序法律依据。现代物流中涉及的海事和海商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处理也有专门的程序法即海事特别程序法来规范或调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也是物流争议解决的常用程序。物流运输业中的一大特点是道路交通事故� 纷较为集中,这是物流行业的运作特点决定的。对受害人来讲,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赔偿,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而对致害者运输企业,其可预见的事故处理制度及承担责任大小究竟如何,有关交通事故等级、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及相关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承担,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在寻求救济方式的选择上,应考虑到现代物流特点,有� 纷就有停滞,而诉讼由于追求公正的价值观体现,相对来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这与现代物流追求效率的价值观不相符合,在� 法改变诉讼模式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应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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