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极短期险种,费用低廉,保障高。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举例:
某铁路乘客购买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意外伤害保额2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万元,保费为 = 2 * 0.37 + 2 * 0.26 = 1.26元,若出险,则此乘客最多可获意外身故保险金2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若不幸残疾,则可按"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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