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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08-11-01 08:46:08  

 

  险种特色:
( 1)价格低廉,保障程度高;
( 2)保障范围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率: 单位:元
保险天数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每万元保额)
意外医疗(每万元保额)
第 1天
0.5
0.9
第 2天及以后每天
0.3
0.5
 
  《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规则:
 (1)保险对象: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
 (2)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最低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 ;可适用于旅游团体,每人最高保额30万元人民币。
 (3)保险期限最长为30天,超过30天的须按《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承保。
 (4)不得承保在保险期内从事五类及五类以上职业的人员。
 (5)被保险人可单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不能单独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6)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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